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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八月二十七日第163/90/M號訓令核准及經十月十六日第270/95/M號訓令、七月二十六日第290/99/M號訓令修改之《賽馬暨博彩規章》附件A-II之條文修改如下:
比賽馬匹之有機體的受管制藥物的最高可接受含量如下:
(一)砷 | 每毫升尿液0.3微克。 |
(二)二甲亞 | 每毫升尿液15微克或每毫升血漿的1微克。 |
(三)水楊酸 | 每毫升尿液750微克或每毫升血漿6.5微克。 |
(四)可可礆 | 每毫升尿液2微克。 |
(五)氫化可的松 | 每毫升尿液1微克。 |
(六)二氧化碳總量 | 每公升血漿量度為37毫克份子。 |
(七)睪酮 | 閹馬每毫升尿液0.02微克結合及非結合睪酮;馬女或雌馬(除懷孕外)每毫升尿液0.055微克結合及非結合睪酮。 |
(八)雄馬(除閹馬外)體內之雌烷二醇(前稱去甲睪酮或南諾龍) | 雄馬(除閹馬外)尿液中結合及非結合之5α-雌烷 -3β,17α-二醇之質量對結合及非結合之5(10)-雌烯-3β,17α-二醇之質量比率為1。 |
(九)甲氧酪胺 | 每毫升尿液4微克結合及非結合3-甲氧酪胺。 |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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