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核准規範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所指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編制,而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職務名稱 | 職位數目 |
助理 | 2 |
顧問 | 3 |
軍事化人員: | |
警務總長 | 1 |
副警務總長 | 1 |
警司 副警司 |
1 |
警長 | 1 |
副警長 高級警員/警員 |
6 |
偵查人員: | |
督察 副督察 |
2 |
首席偵查員、一等及二等偵查員 助理刑事偵查員 |
4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