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1

刊登日期:

2001.4.2

版數:

636

  • 設立一個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運作的文化諮詢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42/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旅遊局 - 市政署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澳門作為一個融合東西方文化的城市,擁有多元文化的特色,這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寶貴資源。而文化事業的發展是澳門地區社會繁榮及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致力保留和珍惜這些資源,並在原有的基礎上促進文化事業的興盛,把澳門建設成為真正的文化城市。為此,有必要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成立一個文化諮詢委員會,就文化事務的各種問題出謀劃策、進行研究及提供協助。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個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運作的文化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在訂定和監察文化政策方面,委員會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供協助和建議,負責對文化事業總體狀況進行探討,並對有關之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文化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其代理主席職務;

    (三)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四)旅遊局局長;

    (五)臨時澳門市政局主席;

    (六)臨時海島市政局主席;

    (七)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成員一名;

    (八)由文化局建議的文化、藝術和學術範疇的代表,人數不超過十二名;

    (九)商界人士、專業人士的代表,人數不超過七名。

    四、上款(八)及(九)項所指的代表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任命。

    五、上款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續任或替換。

    六、委員會成員可主動遞交報告呈請委員會審議,但須至少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遞交,以便進行分析。

    七、只要認為合適,委員會可向主席建議,除委員會成員之外,還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私立機構或實體的代表參與或提供合作。

    八、為保障委員會運作而必需的協助,特別是行政、財政方面的援助,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提供。

    九、本批示於公佈之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1

    刊登日期:

    2001.4.2

    版數:

    637

    • 修訂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在該批示增加一條款。
    已更改 :
  • 第25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由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代替另一名警務總長作該局代表。
  •  
    相關法規 :
  • 第16/93/M號法令 - 核准新道路法典--廢止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39672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有關路政章程。
  • 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修改《道路法典》工作小組」。
  • 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訂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在該批示增加一條款。
  • 第7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道路法規修改草案的提交期限延長四十五日。
  •  
    相關類別 :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局 - 交通高等委員會 - 治安警察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修改《道路法典》 工作小組”已提交了第一份報告,當中提到宜修改所有道路法例。由於涉及有關事宜的法例並不止於《道路法典》,故現必須擴大上述工作小組的參與範圍,修改其職責,並加入新成員,以適當落實有關工作。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修訂如下:

    一、“修改《道路法典》工作小組”繼續其工作,但其名稱改為“修改道路法例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有下列職責:

    (一)收集關於道路情況及通行,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的資料,並編製有關報告;

    (二)參照《道路法典》、《道路法典規章》及其他主要涉及公共道路及其使用、泊車點及道路通行、機動車輛及其特徵、註冊和檢驗,以及駕駛學校和駕駛教學等方面的法例,以分析上項所指的資料及報告;

    (三)就須對上項所指法例引入的修改,提出整體性且說明理由的建議,以及有關的法規草案。

    三、工作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的José António Xavier da Silva,並由其擔任工作小組協調員;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鄭岳威;

    (三)臨時澳門市政局的Luís Correia Gageiro (賈靖龍);

    (四)臨時澳門市政局的João Pedro de Sá Coimbra (高立德);

    (五)臨時澳門市政局的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鮑嘉樂);

    (六)治安警察局的馬耀權;

    (七)法務局的張德榮;

    (八)法務局的葉少芬。

    二、在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十款,內容如下:

    十、工作小組應自本批示生效起計十二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其結論及相關的法規草案,並在提交有關草案後十二個月內提交最後的草案。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