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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作為一個融合東西方文化的城市,擁有多元文化的特色,這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寶貴資源。而文化事業的發展是澳門地區社會繁榮及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致力保留和珍惜這些資源,並在原有的基礎上促進文化事業的興盛,把澳門建設成為真正的文化城市。為此,有必要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成立一個文化諮詢委員會,就文化事務的各種問題出謀劃策、進行研究及提供協助。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個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運作的文化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在訂定和監察文化政策方面,委員會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供協助和建議,負責對文化事業總體狀況進行探討,並對有關之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文化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其代理主席職務;
(三)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四)旅遊局局長;
(五)臨時澳門市政局主席;
(六)臨時海島市政局主席;
(七)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成員一名;
(八)由文化局建議的文化、藝術和學術範疇的代表,人數不超過十二名;
(九)商界人士、專業人士的代表,人數不超過七名。
四、上款(八)及(九)項所指的代表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任命。
五、上款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續任或替換。
六、委員會成員可主動遞交報告呈請委員會審議,但須至少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遞交,以便進行分析。
七、只要認為合適,委員會可向主席建議,除委員會成員之外,還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私立機構或實體的代表參與或提供合作。
八、為保障委員會運作而必需的協助,特別是行政、財政方面的援助,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提供。
九、本批示於公佈之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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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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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修改《道路法典》 工作小組”已提交了第一份報告,當中提到宜修改所有道路法例。由於涉及有關事宜的法例並不止於《道路法典》,故現必須擴大上述工作小組的參與範圍,修改其職責,並加入新成員,以適當落實有關工作。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修訂如下:
一、“修改《道路法典》工作小組”繼續其工作,但其名稱改為“修改道路法例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有下列職責:
(一)收集關於道路情況及通行,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的資料,並編製有關報告;
(二)參照《道路法典》、《道路法典規章》及其他主要涉及公共道路及其使用、泊車點及道路通行、機動車輛及其特徵、註冊和檢驗,以及駕駛學校和駕駛教學等方面的法例,以分析上項所指的資料及報告;
(三)就須對上項所指法例引入的修改,提出整體性且說明理由的建議,以及有關的法規草案。
三、工作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的José António Xavier da Silva,並由其擔任工作小組協調員;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鄭岳威;
(三)臨時澳門市政局的Luís Correia Gageiro (賈靖龍);
(四)臨時澳門市政局的João Pedro de Sá Coimbra (高立德);
(五)臨時澳門市政局的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鮑嘉樂);
(六)治安警察局的馬耀權;
(七)法務局的張德榮;
(八)法務局的葉少芬。
二、在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十款,內容如下:
十、工作小組應自本批示生效起計十二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其結論及相關的法規草案,並在提交有關草案後十二個月內提交最後的草案。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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