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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七月二十七日第25/SAAEJ/94號批示核准的“本地區正式代表團採用之制服和運動裝備款式及使用規則”,不論在地區名稱或是在女性和男性代表制服的顏色等方面皆不符合現今的政治環境;
基於此,有必要更新上述批示,在體育發展局建議下,並聽取體育委員會的意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由十二月二十日第67/93/M號法令通過的 “ 澳門體育活動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 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代表團採用之制服和運動裝備款式及使用規則”,有關規定載於本批示附件。
二、廢止七月二十七日第25/SAAEJ/94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參與國際賽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體育代表隊,其制服及運動裝備款式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本地區體育代表隊的制服和裝備的基本顏色須為綠色,其類別及特點為:
a) 基本運動裝備
b) 可供替換的運動裝備
c) 運動套裝
d) 男性代表制服
e) 女性代表制服
2. 但有特定比賽裝備的項目及有關國際協會對比賽裝備顏色有強制規定者不受此限。
3. 在不違反有關項目的國際規定下,T恤的背面應橫向寫上“中國澳門”字樣。
4. 運動套裝上衣的背面亦應橫向寫上中葡文“中國澳門”字樣。
5. 代表隊的制服外套及運動套裝上衣的左胸前須印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內圈圖案。
6. 負責籌備本地區正式代表團的各體育機構應與澳門體育發展局合作,以便取得有關規定的制服或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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