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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01號行政法規

調整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鑑於有必要調整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之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調低室內無線電話等設備,地面流動式服務,以及地面流動電話之收費。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十二月十三日第107/99/M號法令第38/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中之第1150、1305、1310、1315、1320、1325、1330、1560、1563、1565、1580、1670、1675、1680及1685項修改如下:

1150 D.1.1—申請書之分析 50
1305 A.1.6.1.1—基地站(有轉發站功能) 1200
1310 A.1.6.1.2—基地站(無轉發站功能) 864
1315 A.1.6.1.3.1—單工 360
1320 A.1.6.1.3.2—半雙工(每對操作頻率) 384
1325 A.1.6.1.4.1—單工 432
1330 A.1.6.1.4.2—半雙工(每對操作頻率) 456
1560 B.3.1.1—當有效輻射功率≦10W Δf(kHz)x48
1563 B.3.1.2—當有效輻射功率>10W Δf(kHz)x60
1565 B.3.2.1—本地服務 228 *
1580 B.3.4—蜂巢式網絡放大器 (不論其操作頻段之寬度) 3000
1670 A.1.1.1.1—發射/接收 360
1675 A.1.1.1.2—發射或接收 320
1680 A.1.1.2.1—發射/接收 60
1685 A.1.1.2.2—發射或接收 50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