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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00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

版數:

43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被廢止 :
  • 第9/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法規 :
  • 第60/97/M號法令 - 調整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69/95/M號法令。
  • 第1/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更正 - 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2001號行政法規。
  • 第19/2001號行政法規 - 更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9/2005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2001號行政法規

    調整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鑑於有必要調整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之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調低室內無線電話等設備,地面流動式服務,以及地面流動電話之收費。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十二月十三日第107/99/M號法令第38/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中之第1150、1305、1310、1315、1320、1325、1330、1560、1563、1565、1580、1670、1675、1680及1685項修改如下:

    1150 D.1.1—申請書之分析 50
    1305 A.1.6.1.1—基地站(有轉發站功能) 1200
    1310 A.1.6.1.2—基地站(無轉發站功能) 864
    1315 A.1.6.1.3.1—單工 360
    1320 A.1.6.1.3.2—半雙工(每對操作頻率) 384
    1325 A.1.6.1.4.1—單工 432
    1330 A.1.6.1.4.2—半雙工(每對操作頻率) 456
    1560 B.3.1.1—當有效輻射功率≦10W Δf(kHz)x48
    1563 B.3.1.2—當有效輻射功率>10W Δf(kHz)x60
    1565 B.3.2.1—本地服務 228 *
    1580 B.3.4—蜂巢式網絡放大器 (不論其操作頻段之寬度) 3000
    1670 A.1.1.1.1—發射/接收 360
    1675 A.1.1.1.2—發射或接收 320
    1680 A.1.1.2.1—發射/接收 60
    1685 A.1.1.2.2—發射或接收 50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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