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三條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一條a)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保留兩幅土地,一幅位於澳門半島新口岸填海區(ZAPE)第9號街區,F地段,面積5,596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發出的第4029/1992號地籍圖中劃界的土地,該地籍圖為本法規的組成部分;另一幅位於氹仔兵房斜巷,面積42,018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已有標示,編號為第21298號、第4745號及第12048號,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發出的第5857/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A”、“ B”、“ C”及“ D”標出的土地,該地籍圖亦為本法規的組成部分。
上述所保留的土地無償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作軍事用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