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有必要調整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之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以調低傳呼服務之流動或手提站及衛星電視節目接收站之收費。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和十二月十三日第107/99/M號法令修改之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中關於傳呼服務之流動或手提站及私人接收電視節目地面站之第1545及1625項修改如下:
1545 B.1.1.2 流動或手提站(11)
(每一站及不論操作頻率之數目) 84
1625 C.5.1 地面站
(不論其操作之頻帶) 960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