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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 許可住所設於香港的“ 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中文名稱為“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葡文名稱 為“Banco da East Asia, Limitada”,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一分行,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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