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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時有遺漏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作出更正。
上述法規第二十四條應更正為:
公佈有關附表:
司法事務局及法律翻譯辦公室領導及主管官職 | 法務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司法事務局副局長 | 副局長 |
法律翻譯辦公室副主任 | 副局長 |
司法事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 | 少年感化院院長 |
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之技術監督 | 法律草擬廳廳長 |
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人員之技術監督 | 法律翻譯廳廳長 |
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資訊與推廣活動之技術監督 | 法律推廣廳廳長 |
司法事務局社會重返廳廳長 | 社會重返廳廳長 |
司法事務局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 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
司法事務局組織暨資訊處處長 | 資訊處處長 |
司法事務局人力資源處處長 | 人力資源處處長 |
司法事務局財政暨財產處處長 | 財政暨財產處處長 |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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