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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下列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眾假日:
(一)一月一日(元旦)、五月一日(勞動節)、十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十月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十一月二日(追思節)、十二月八日(聖母無原罪瞻禮)、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聖誕節前日)、十二月二十五日(聖誕節);
(二)下列節日:春節之首三日、清明節、耶穌受難日、復活節前日、佛誕節、端午節、重陽節、冬至;
(三)中秋節翌日。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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