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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MPS -Macau Professional Services, Ltd.執行「奧林匹克游泳館建造——顧問及監察」的服務,執行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PS -Macau Professional Services, Ltd.訂立「奧林匹克游泳館建造——顧問及監察」服務合同,金額為 MOP$1,647,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元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年................................$ 610,000.00
2001年................................$ 1,037,000.00
二、二零零零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分項目7.020.060.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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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2,500,000.00(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 名 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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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收入 | ||||||
05 | 00 | 00 | 轉移 | |||
05 | 01 | 00 | 公營部門 | |||
05 | 01 | 01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慈善及社會活動方面之共同分擔 | $ 12,500,000.00 | ||
收入總計 |
$ 12,500,000.00 | |||||
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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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04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3 | 00 | 00 | 私人 | ||
04 | 03 | 01 | 00 | 個人及家庭津貼 | $ 12,500,000.00 | |
開支總計 |
$ 12,500,000.00 |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委員:容光耀,Maria Amélia Monteiro Rodrigues,區志強,Ulisses Ju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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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生效已逾七年,而至現時為止,只曾作過輕微修改。
然而,社會上多個實體,尤其是若干運輸業團體,一直要求對該法典作出一些修改;基於近數年來澳門道路及交通的發展情況,亦確實有必要修改該法典。
因此,現宜設立工作小組,負責就《道路法典》須修改之處提出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道路法典》工作小組”繼續其工作,但其名稱改為“修改道路法例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工作小組有下列職責:
(一)收集關於道路情況及通行,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的資料,並編製有關報告;*
(二)參照《道路法典》、《道路法典規章》及其他主要涉及公共道路及其使用、泊車點及道路通行、機動車輛及其特徵、註冊和檢驗,以及駕駛學校和駕駛教學等方面的法例,以分析上項所指的資料及報告;*
(三)就須對上項所指法例引入的修改,提出整體性且說明理由的建議,以及有關的法規草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工作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的José António Xavier da Silva,並由其擔任工作小組協調員;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鄭岳威;
(三)臨時澳門市政局的Luís Correia Gageiro (賈靖龍);
(四)臨時澳門市政局的João Pedro de Sá Coimbra (高立德);
(五)臨時澳門市政局的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鮑嘉樂);
(六)治安警察局的馬耀權;
(七)法務局的張德榮;
(八)法務局的葉少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工作小組協調員不在時,由其指定的成員代任。
五、工作小組可邀請其認為需要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
六、出席工作小組會議的實體,可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獲發出席費,出席費的發放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許可;因執行本批示而生的負擔,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七、工作小組可要求公共行政部門提供輔助,尤其在編製、提供或分析關於特定事項的資料或報告方面提供輔助。
八、工作小組可諮詢對履行其職責屬必需或有用的私人實體。
九、工作小組應最遲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行政長官提交第一份報告書。
十、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十、工作小組應自本批示生效起計十二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其結論及相關的法規草案,並在提交有關草案後十二個月內提交最後的草案。*
* 附加 - 請查閱:第7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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