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的第6/2000號決議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第6/2000號決議附件的《接待登記表》中的“姓別”改為 “性別”。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