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10,301.26元 (貳拾壹萬零叁佰零壹元貳角陸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 稱 | 金 額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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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 | 以往各年度帳目之結餘: | $ 210,301.26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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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 210,301.26 |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代主席:黃少澤——委員:馬央、賈利安——秘書:歐萬龍——司庫:狄愛斯——批閱:劉玉葉 代表財政局之委員
鑑於獲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主要負責人的人選已於日前公布,故現宜進行設立海關所需的工作,使之作為具有在海關事務方面的所有權限和職責的統一架構;
創設各種機制以確保有關事宜能完全穩定地過渡是極為重要的,尤其是在確定海關的模式和至今一直負責海關工作的各個機構所擔當的角色等方面;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工作小組,該小組由獲任命海關主要負責人的警務總監徐禮恆負責協調,並由下列實體各自指定的一名代表組成:
(一)水警稽查局;
(二)經濟局;
(三)統計暨普查局;
(四)治安警察局;
(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六)郵政局。
二、工作小組更由一名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指定的法律專家組成。
三、在不影響其他被賦予之職能外,工作小組具備下述職能:
(一)確定所採用的海關機構模式;
(二)製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海關監管方面的問題的清單;
(三)編製落實經選定的海關機構模式所需的法律文本建議。
四、工作小組應最遲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透過保安司司長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交一份工作報告書和第三款(三)項所指的法律文本建議。
五、協調員得要求其認為有助執行工作小組獲交託的任務的任何其他人員,向小組提供協助。
六、為保障工作小組運作而必需的協助,尤其是行政、財政方面的援助,由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提供。
七、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74,202.12 (貳拾柒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壹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 稱 | 金 額(澳門幣)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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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274,202.12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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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 274,202.12 |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代主席:飛文基——委員 :梁濟民,鄭曉敏,姚汝祥,李萊德,劉永誠,潘玉蘭,黃國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五月二十日第113/96/M號訓令第五條第一款核准的請求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供服務的申請表式樣,由載於本批示附件內的式樣取替,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政府船塢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 4,427,021.77 (肆佰肆拾貳萬柒仟零貳拾壹元柒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金額 | |
編號 | 項目名稱 | |
章 節 條 款 |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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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 | 上年度管理結餘 | 4,427,021.77 |
經常性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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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4,427,021.77 |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政府船塢——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周進——委員:黃錦輝——賴敏華——白海倫——黃振方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薩摩亞獨立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被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自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薩摩亞獨立國簽署互免簽證協議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薩摩亞獨立國簽署免簽證協議。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