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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9,017,649.31(九百零一萬七千六百四十九元三角一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章 | 節 | 條 | 款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9,017,649.31 | ||||
13 | 00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經常性開支 |
$ 9,017,649.31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性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1 | 00 |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二零零零年六月九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李麗如--李偉倫-- Rui Pedro de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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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5,005,765.76(伍佰萬零伍仟柒佰陸拾伍圓柒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章 | 節 | 條 | 款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5,005,765.76 | ||||
13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經常性開支 |
$ 5,005,765.76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1 |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Beatriz Dias--財政局代表:楊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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