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五月十二日第17/97/M號法令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四、房屋管理處具有第一款j項至s項所指之權限。
五、不動產監察暨管理處具有第一款t項至z項所指之權限。
五月十二日第17/97/M號法令附表所指的房屋局人員編制由本行政法規附表所載的人員編制代替,該附表成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人員組別 | 級別 | 職務及職程 | 職位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1 | ||
廳長 | 2 | ||
處長 | 7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22 |
資訊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5 |
8 | 資訊技術員 | 1 | |
7 | 資訊督導員 | 2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1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1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28 |
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 6 | ||
6 | 技術監督員 | 6 | |
繪圖員 | 1 | ||
5 | 助理技術員 | 16 |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12 |
工人及助理員 | 3 | 半熟練工人 | 2a) |
a)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