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8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文本之中文譯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經濟分類02-03-09-01…渡假屋、海浴場及體育設施 ”;
應改為:“經濟分類02-03-09-01…度假屋、海浴場及體育設施 ”。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