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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8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文本之中文譯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經濟分類02-03-09-01…渡假屋、海浴場及體育設施 ”;

應改為:“經濟分類02-03-09-01…度假屋、海浴場及體育設施 ”。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