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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款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將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41/GM/94號批示附件之有關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葡文縮寫CAIP)之程序及運作規範內的第十及第十一的內容修訂如下:

10.凡工作日,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連續不間斷運作,並經常保持足夠的雙語接待人員。

11.由下午六時至翌日上午九時期間,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尚設有夜間電話自動錄音接待系統;市民在使用此系統時,應指出其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等識別資料。

二、本批示於公佈後翌月首日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