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的第3/2000號法律中文文本有誤,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行文中的“刑事訴訟”應改為“刑事程序”。
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