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有關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所提交調低水費價格的建議。
根據作為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供水服務的專營權特許合同第九條1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九、第十款及附件五的B.4點之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修改二月二十三日第26/98/M號訓令所定之收費,許可被特許人按每立方米供水收取澳門幣4.39元。
第二條——新收費適用於本行政命令生效日期起及任何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至上述日期間所消耗而未被被特許人抄錄之用水量。
第三條——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