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不影響收回權及監管權的情況下,授權限予衛生局局長申道恕醫生,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b)項及第七款所述之制度,批准進口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28/GM/98號批示所核准的附表B內組別B所列的貨物。
衛生局局長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所作出的屬本授權範圍之行為,均予以追認。
廢止三月四日第47/96/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於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四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