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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成立跟進行政法務範疇施政報告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成員由行政暨公職局、司法事務局、身份證明局、印務局、法律翻譯辦公室、立法事務辦公室、臨時澳門市政局及臨時海島市政局負責人組成。
三、工作小組會議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主持,司長辦公室技術人員亦應參加。
四、工作小組至少每月舉行一次會議。
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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