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200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3/2000

刊登日期:

2000.3.27

版數:

232

  • 認可澳門科技大學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已更改 :
  • 第23/2006號行政命令 - 修改經第20/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第19/2000號行政命令 - 認可“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之所有人,並批准其成立澳門科技大學。
  • 第20/2000號行政命令 - 認可澳門科技大學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 第22/2006號行政命令 - 認可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澳門科技大學的所有人。
  • 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確認澳門科技大學的新章程。
  •  
    相關類別 :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澳門科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00號行政命令

    第19/2000號行政命令,批准“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葡文為Elite — Sociedade de Desenvolvimento Educacional, S.A.)成立澳門科技大學,認可其作為一個高等教育機構。

    基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及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發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認可澳門科技大學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總址設於澳門。

    第二條--澳門科技大學按照現行法例及本身章程的規定,享有制訂章程以及學術、教學、行政和財政的自主權。

    第三條--核准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澳門科技大學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名稱、宗旨及目的

    第一條

    大學的創立及所有人

    一、茲根據本章程及法律規定,創立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名稱為 “澳門科技大學”葡文名為«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 英文名為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以下簡稱大學。大學受本章程規範。

    二、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無門牌編號的澳門科技大學內的“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學的所有人,其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成立,並經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的行政長官批示認可。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2006號行政命令

    三、大學採用自己的簡稱(中文為“科技大學”,英文為 “MUST”)、標誌、服式和禮儀。

    第二條

    總址

    大學總址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並可在澳門以外設辦事處、代辦機構或教學點。

    第三條

    學術、教學及紀律自主權

    一、根據法律,大學享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

    二、大學將依本章程核准之規章規定擁有紀律自主權。

    第四條

    宗旨及職責

    一、大學的宗旨為設立發展科技的學術、人文、文化及技術之培訓,如教學、研究、為社區提供服務及與同類機構合作。

    二、大學之職責:

    a)採取面授教學方式、遙距教學方式,尤其透過互聯網或上述教學方式結合,向無論在澳門或外地居住的學生教授高等程度及大學程度課程;

    b)與相關大學或學院簽訂合作協議,在相關領域合辦高等程度及大學程度的持續專業培訓課程;

    c)為修讀將開辦的高等課程提供必須的基礎準備;

    d)促進科技領域的科學及技術研究工作之開展,創造新技術新知識,並提升學員的專業素質;

    e)為學生作好科學、技術、職業及人文方面的準備,令其在完成課程後得以在澳門公共或私人機構任職;

    f)致力提供及發展高質量課程,以回應本地需要;

    g)提高本大學聲譽及推動澳門私立高等教育的發展;

    h)在澳門現行高等教育領域的合法範圍內,推廣保障教學及學習自由的方式,尊重文化差異,思想多元化及其自由表達。

    三、為履行其職責,大學可與澳門或以外,尤其是來自中國及葡國的公私機構簽訂意向書、協議、議定書及合同,與同類之牟利或非牟利實體合作。

    第二節

    其他一般規定

    第五條

    經濟年度

    大學之運作或經濟年度以其教學年度或學術年度為準,即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起始。

    第六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根據國際上採納及同類機構認同的最好學術及教學標準,通過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的分段學習方式,向學生提供高等程度培訓。

    二、教學和學習方式包括講授、導修、遙距指導,尤其網上指導,還有研討、實驗室操作、現場學習和實習。

    第七條

    學位及文憑

    一、大學在不同的知識領域內頒授高等專科、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以及其他課程相應的證明、文憑、證書,並為繼續升學而在本校進修的人士給予同等的學位及學歷證明。

    二、大學亦頒授榮譽學士(Bachelor with Honours)及哲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學位,該等學位與學士學位(Licenciatura)及博士學位(Doutoramento)具有同等之學術程度。

    三、大學可頒發榮譽博士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

    第八條

    入讀條件

    大學所開辦的課程的入讀條件,由有權限機構按一般適用法例訂定。

    第九條

    教學人員

    一、大學教學人員由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之人士擔任。

    二、祇具備學士或同等學歷,但專業或教學經驗足以從事該行業者,亦可擔任大學教學人員。

    三、大學可聘用符合資格的人士為大學教學人員,只要經有權限的學術及教學機關認可其資格。

    四、大學與本地區或非本地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可定期商聘上述機構的教學人員到大學任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權限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十條

    組織機構

    大學的機構有:

    a)校監;

    b)校長;

    c)大學校董會;

    d)執行委員會;

    e)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f)行政委員會;

    g)諮詢委員會;

    h)榮譽名銜委員會。

    第十一條

    校監

    一、大學校監由大學所有人委任。

    二、校監的權限為:

    a)主持校董會;

    b)頒授榮譽博士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

    第十二條

    校長

    一、校長為大學的對外代表。

    二、校長由大學所有人的董事會任免。

    三、校長的權限為:

    a)促進及確保大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尤其是教育部門的關係;

    b)發出、確認及證明所有大學文件,尤其完成由大學所辦課程後所頒發之證書、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

    四、校長還行使由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通過的規章所授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副校長

    一、為輔助校長執行其職能,大學所有人最多可委任三名副校長,其中一人須為常務副校長,並可將權力授予副校長。

    二、副校長由大學所有人的董事會任免。

    第十四條

    大學校董會

    一、大學校董會為大學的執行機關。

    二、大學校董會由三十三至三十九人組成,其中必須包括:*

    a)校監,兼任大學校董會主席;*

    b)大學所有人代表八名;*

    c)大學校長及常務副校長;*

    d)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二至二十八名。*

    三、大學所有人從校董會成員中指定三名副主席,並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擔任執行委員會的主席。*

    四、大學校董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而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經三名成員向主席建議召集舉行。

    五、大學校董會之權限為:

    a)訂定大學之中長期發展政策;

    b)大學之一般管理及教學工作;

    c)決定是否開辦、修改或終止大學之課程;創辦、更改或停辦大學內之學院、學系、實驗室及研究中心;

    d)批准每年之課程大綱、工作計劃及報告;

    e)批准每年之財務計劃及報告,以及財政預算和帳目;

    f)監督大學之其他機構,並向其發出指示或指引;

    g)監督適用於大學的法律和章程之遵守;

    h)行使由法律、本章程或規章上未特別授予其他機構的職責、職務及權限。

    六、大學校董會得邀請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榮譽主席之職位。

    七、校董會榮譽主席的職責是參與大學各項活動及儀式,以提高大學之知名度。

    八、校董會受自身規章制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2006號行政命令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

    一、大學校董會內設執行委員會,其成員為:

    a)校董會副主席,兼任執行委員會主席;

    b)大學校長及常務副校長;

    c)大學所有人委任之校董四名。

    二、執行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而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主席應兩名成員之建議而召開。

    三、除上條第五款a)、c)、d)及e)項及大學校董會按情況決定保留者外,該會之所有權限均視作授權予執行委員會。

    四、執行委員會其他權限為:

    a)草擬下一年度之大學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b)行使紀律處分;

    c)行使由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通過的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五、執行委員會受自身規章制約。

    第十六條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一、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大學校長;

    b)副校長一名;

    c)大學各學院之院長;

    d)大學技術及實驗部門之負責人;

    e)具博士學位之教員代表五名。

    二、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由校長任主席。

    三、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或應校長之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權限為:

    a)對大學科學及學術發展政策作出建議及修訂,提高教學質量,促進學術研究,提高大學聲譽;

    b)制訂符合學生的學術及職業需要的課程計劃;

    c)按大學訂定的宗旨及指引制定每個課程的學術及培訓計劃;

    d)訂定學分制度和考核標準;

    e)評核所開展工作之成績;

    f)對是否開辦、修改或終止大學之課程;創辦、更改或停辦大學內之學院、學系、實驗室及研究中心表達意見;

    g)隨時應校長、校董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要求,對任何大學事宜發表意見及發出意見書;

    h)行使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所通過之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五、任何教學人員或學生可應邀或獲准參加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之平常或特別會議,但祇有發言權,並無表決權。

    六、學術及教育委員會受自身規章制約。

    第十七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大學校長;

    b)副校長一名;

    c)大學各行政部門主管。

    二、行政委員會由校長任主席。

    三、行政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或應校長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四、行政委員會的權限為:

    a)草擬行政計劃及有關財政預算;

    b)編制上年度之工作計劃、報告及有關帳目;

    c )應大學校董會或執行委員會之要求對任何大學事宜發表意見及發出意見書;

    d)行使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所通過之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五、行政人員可應邀或獲准參加行政委員會之平常或特別會議,但祇有發言權,並無表決權。

    六、行政委員會受自身規章制約。

    第十八條

    諮詢委員會

    一、諮詢委員會之成員為:

    a)大學校長;

    b)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派之代表三名;

    c) 校董會邀請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一至二十五名。*

    d)大學所有人之代表兩名;

    e)大學各學院之教員代表兩名;

    f)大學學生代表兩名。

    二、諮詢委員會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校長任秘書長。

    三、諮詢委員會之職責是對大學各項展開之工作,向其他機構提供意見及建議。

    四、 諮詢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主席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代表要求或多數成員的建議召開。

    五、諮詢委員會受自身規章制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2006號行政命令

    第十九條

    榮譽名銜委員會

    一、榮譽名銜委員會負責對頒授榮譽博士學位和其他榮譽名銜之建議進行審議。

    二、榮譽名銜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校長,並擔任主席;

    b)大學校董會代表三名;

    c)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代表兩名。

    三、榮譽名銜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形式運作,由多數票作出決定。

    四、榮譽名銜委員會的行政秘書一職,由校長在部門主管中委任,並由其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五、獲榮譽名銜委員會審議贊成的提議需提交校監批准。

    六、榮譽名銜委員會受自身規章制約。

    第二節

    任期、會議召集及決議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大學機構成員的任期

    一、除另有規定外,大學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兩個學年。

    二、每到任期屆滿,各機構成員可整體或個別連任,並無任期限制。

    第二十一條

    約束

    一、大學機構的決定由校董會主席簽署即具約束力。

    二、在對外事宜上,大學由校長簽署即具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

    一、如任何成員出缺以及因故而暫時或永久不能視事,當章程有規定時,由章程規定的代表人替代,否則由其機構的其他成員指定之人士替代。

    二、替代人之任期隨原有成員之任期完結或該成員之回歸而完結。

    三、若校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替代,在無指定的情況下,由任職時間最長的副校長替代。

    第二十三條

    授權

    一、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之情況下,大學機構成員可將章程或規章所賦予之全部或部份權力作授權或轉授權。

    二、不可授權之權力可在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所通過的規章內作出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會議召集及決議

    一、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大學各機構之平常及特別會議均由校長主持及召開。

    二、大學的任何機構在大多數成員要求及經主席同意亦可召開會議。

    三、大學各機構之決議由大多數成員決定,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四、根據本章程制定的規章可特別規定任何機構在決議時採取特定多數。

    第三章

    自主、管理、財產及資源

    第二十五條

    管理

    大學的管理遵循透明原則、守法原則及各學術、科學、教學及其他行政和財政管理機構的自主及權力分立原則。

    第二十六條

    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一、大學根據普遍適用的法律及本章程規定,行使其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大學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時,管理本身的專有預算及有權收取本身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財政管理

    一、大學的基本財政管理工具為每學年的年度工作和財政計劃及報告、年度預算以及年度結算及賬目。

    二、大學使用一套遵守官方規定的財政會計原則的會計系統。

    三、在大學校董會建議下,校長可於任何時間設立機構核算和審查大學賬目。

    第二十八條

    財產

    大學擁有本身的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完全享有其財物管理權和處分權。

    第二十九條

    大學的資源

    在其財產及財政自主範圍內,大學的資源除法律容許的其他資源外,還包括學費、學員應繳費用及由大學舉辦的研討會、座談會或會議而獲得的收入;亦包括以個人或法人身份的第三者的贈與、捐贈及捐獻;最後也包括政府的資助。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條款

    第三十條

    規章的制定及章程的修改

    一、大學校長負責草擬或委托他人草擬大學運作及活動所需的規章,並提交大學校董會通過。

    二、為履行上款規定,大學校長須於本章程核准及頒佈後一年內進行規章的草擬及呈交校董會批核。

    三、本章程的修改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並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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