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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檢察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檢察長辦公室顧問、檢察長辦公室主管及行政人員、檢察院司法輔助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上述式樣分別載入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x61毫米,左上角附紅色帶,持證人相片左下角蓋有檢察長辦公室鋼印。
三、工作證內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所任職務、工作證編號、簽發日期以及持證人享有的權利。
四、工作證由檢察長簽發。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
檢察長 何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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