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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特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四日下午免予上班。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