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0
刊登日期:
2000.1.31
版數:
8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特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四日下午免予上班。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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