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設置檢察長辦公室。
二、檢察長辦公室為一具有獨立職能以及行政和財政自治權之機關,負責向檢察長提供技術和行政性質的輔助,並在其內設立專責檢察院事務處理的下屬部門。
三、檢察長辦公室直屬於檢察長而運作。
四、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檢察長可將執行本行政法規的職權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檢察長辦公室設下列部門:
(一)司法輔助廳;
(二)律政廳;
(三)司法合作廳;
(四)人事財政廳;
(五)支援廳。
一、司法輔助廳具職權在檢察院司法官依照訴訟法律履行職責時向其提供法律及技術的協助,管理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集中分析及研究檢察院在預防及偵破犯罪方面的資訊與情報,以及協助市民取得法律諮詢及司法援助。
二、司法輔助廳下設司法事務處、技術處。
三、司法事務處的職權為:
(一)向檢察院司法官提供司法訴訟、刑事調查、鑑定、勘驗、偵查及其他相關事宜上的法律協助;
(二)接受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團體本身、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作出的檢舉;
(三)跟進及分析重大犯罪案件的狀況及結果。
四、技術處的職權為:
(一)向檢察院司法官提供司法訴訟、刑事調查、鑑定、勘驗、偵查及其他相關事宜上的技術協助;
(二)為協助檢察院司法官刑事調查,透過互聯網及資訊等方式,從行政當局、公共實體及自治實體的檔案中取得資料;
(三)負責整理、設立、操作及保養檢察院的司法及刑事性質的資料的紀錄。
一、律政廳具職權在法律研究及諮詢、推廣交流、翻譯方面提供法律及專業技術的協助,統籌檢察院圖書、刊物、宣傳品的出版,以及管理檢察院的網頁及圖書館。
二、律政廳下設法律事務處、推廣交流處。
三、法律事務處的職權為:
(一)研究與司法制度有關的法律制度及案例,以及協助及參與司法制度法例的制定與修訂;
(二)搜集、編製檢察院各職能部門工作情況的統計資料,並向檢察長提交分析報告;
(三)搜集、分析法律制度及案例方面的資料,並提供有價值的研究報告供檢察院司法官參考;
(四)監督與檢察院工作有關的法規的執行;
(五)應檢察長的要求向外界提供法律諮詢,在特定情況下,由檢察長指導發出檢察院的法律意見;
(六)受委派出任專責委員會的檢察院代表,以及參與法定程序。
四、推廣交流處的職權為:
(一)進行與檢察院工作有關的法律宣傳及推廣;
(二)協調社區關係並保持檢察院與社會、社團及組織、社會傳播媒介的聯繫;
(三)草擬、傳遞檢察院對外發佈的資訊,促進檢察院工作的透明度及公開性;
(四)統籌檢察院主辦、合辦或協辦的交流活動及研討會等大型活動;
(五)負責與對外交流、接待來訪、對外訪問等活動有關的工作;
(六)管理檢察院展覽室及其他作交流活動的設施。
一、司法合作廳具職權在司法協助及交流方面提供法律及專業技術的協助。
二、司法合作廳下設司法協助處。
三、司法協助處的職權為:
(一)研究及統籌檢察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司法協助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刑事訴訟領域的司法協助工作;
(二)負責移送、審議、通報及執行司法協助的案件;
(三)參與和司法協助有關的交流、合作活動。
一、人事財政廳具職權就檢察長辦公室的財政、財產及人事管理方面提供協助,負責文書的收發,以及舉辦培訓活動。
二、人事財政廳下設財政處、人事處。
三、財政處的職權為:
(一)編製年度預算,並按照公共財政的規定執行有關預算;
(二)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管理會計系統的運作;
(三)編製管理帳目及相關報告;
(四)負責檢察院司法公庫的運作,出納活動、收取收入及結算開支。
四、人事處的職權為:
(一)確保執行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行政程序;
(二)整理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
(三)負責一般文書的收發及相關登記;
(四)整理及保管人事、財政文書檔案,並保持完善的運作條件;
(五)編製年度培訓計劃書;
(六)協助規劃並籌辦人員培訓計劃;
(七)負責印信管理;
(八)負責其他的行政輔助工作。
一、支援廳具職權利用及管理各項設備以優化日常運作,以及在司法訴訟、行政及財政管理、法律研究等範疇提供現代資訊技術方面的支援。
二、支援廳下設資產設備處、資訊處。
三、資產設備處的職權為:
(一)安排取得各項財貨及勞務的程序;
(二)製作及更新財產清冊;
(三)負責保養及維修各項設施、設備及車輛;
(四)負責管理及分配工人及司機日常的工作。
四、資訊處的職權為:
(一)提供檢察院在司法訴訟、行政及財政管理、法律研究、推廣交流、信息公開及電子化等範疇所需的資訊科技支援;
(二)維護檢察院上述工作範疇所需的資訊系統的安全;
(三)管理及保存檢察院上述工作範疇所需的資訊設備,並監管其正確運作及使用;
(四)規劃、構建及保存檢察院上述工作範疇所需的應用程式、數據庫,並確保其正常運作。
一、除第二條所指各廳的工作人員外,檢察長辦公室尚配備下列人員:
(一)辦公室主任一人;
(二)副主任一人;
(三)司法官二人;
(四)顧問六人;
(五)高級技術員及技術員六人;
(六)秘書三人;
(七)翻譯員二人;
(八)工人及司機七人。
二、第二條所指的各廳,各設廳長一名,並可設職務主管,由其協助廳長執行有關職務。
三、第二條所指各廳下設的各處,各設處長一名。
四、司法官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擔任司法官以外的其他職務時,可選擇維持其原薪俸及福利。
五、司法輔助廳設書記長一名,由其協助該廳廳長管理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六、檢察長辦公室的人員編制,載於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
七、檢察院辦事處的組成,載於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
一、辦公室主任綜理檢察長辦公室的日常事務,發佈檢察長的指令,統籌有關消息的發佈工作,以及執行檢察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辦公室主任應具備大學或以上學歷。
三、辦公室主任的身份與司長辦公室主任相同,尤指薪俸及待遇。
一、辦公室副主任具職權協助辦公室主任履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職權。
二、辦公室副主任應具大學或以上學歷。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辦公室副主任的職級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副局長的職級。
司法官協助檢察長領導和監督檢察院各級司法輔助人員,協助檢察長處理法律訴訟事宜,以及應檢察長的指派擔任專責職務。
一、顧問負責向檢察長提供法律和專業技術協助,草擬檢察長辦公室年度工作報告,確保檢察長辦公室各部門間的聯繫,以及執行檢察長的其他工作指示;顧問在行使職務時具有執法人員地位。
二、顧問應具備大學或以上學歷。
三、顧問的薪俸和待遇與司級機關的顧問相同。
高級技術員和技術員負責輔助司法官和顧問開展工作,以及執行檢察長辦公室的日常行政、財務和其他專業性質的工作。
一、秘書負責為檢察長處理、草擬及核對文件,並處理檢察長及辦公室主任交付的其他事項。
二、秘書的薪俸和待遇與司級機關的秘書相同。
一、翻譯員負責執行檢察院運作所需的翻譯及傳譯工作,以及負責翻譯檢察長辦公室的文書。
二、翻譯員享有公共行政部門翻譯員獲賦予的一切權利及福利,尤其為行政暨公職局翻譯員而設的權利及福利。
三、翻譯員在檢察院提供的超時工作時數上限為規範公務員的一般性規定所定者的兩倍。
工人及司機負責文書發送、汽車駕駛、清潔、門衛及檢察長辦公室的日常服務工作,以及檢察長、辦公室主任交付的其他工作。
一、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司法官、顧問、廳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翻譯員、專業技術員及司法輔助人員,有權使用經檢察長以批示核准式樣的工作證。
二、上款所指工作證持有人可因公務進入公共場所並自由通行。
三、屬終止或中止職務的情況,須立即將工作證交還檢察長辦公室。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在開支部分內,包括一項供檢察長辦公室之整體款項。
二、檢察長辦公室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帳目計劃。
三、檢察長辦公室的財產,由其履行職責時取得的所有資產和權利組成。
一、出納工作由一名司庫負責,司庫由檢察長自人事財政廳的人員中委任。
二、司庫無須作出擔保,並應依法律規定收取錯算補助。
三、有關收取款項和動用存款的支票和其他文件,由檢察長或辦公室主任和司庫簽署。
四、司庫缺勤或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代任者。
檢察長辦公室的收入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中的配備撥款;
(二)歷年管理的結餘;
(三)本身手存現金的利息;
(四)轉讓本身資產的所得;
(五)法律確定的其他收入。
檢察長辦公室的開支為:
(一)運作所需開支,尤其是人員開支、用於取得或轉移資產或勞務的開支、其他經常性和資本性開支;
(二)須由行政當局轉往退休基金會、社會保障基金和其他福利機構的每月供款;
(三)按行政長官的特別批示和司級部門相關法律的規定而作的其他開支;
(四)因進行技術性或臨時性的研究工作而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而作的開支;
(五)因調查工作的特別需要而作的開支,檢察長得核准上述開支並作出記錄,毋須辦理其他任何手續,記錄應呈交行政長官審批;
(六)執行檢察長的特別批示作出的開支;
(七)根據適用法律作出的開支。
一、檢察長負責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作出司法輔助人員任用、調職、晉升及晉階所需的行為。
二、司法輔助人員、高級技術員、技術員、翻譯員、秘書、技術輔助人員按其本身職程納入檢察長辦公室的人員編制。
三、檢察長辦公室的其他工作人員由檢察長自由任命及免職,並得以派駐、徵用、定期委任或合同聘用方式任職;有關派駐或徵用人員不受公職一般制度所定的派駐或徵用期限限制。
四、屬上款所規定的情況,開始執行職務的日期為任命批示或合同所定者。
五、司法輔助人員根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享受年假。
六、在聽取有關人員意見並獲主管司法官同意後,書記長須於每年二月底前編製其辦事處人員的年假表。
七、書記長須按月將一份人員的年假、缺勤、各種假期的紀錄送交檢察長辦公室。
一、第六條第一款(一)、(二)及(三)項所指人員,以及檢察長辦公室的主管人員,不受辦公時間的規定約束;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補償。
二、除上款所指人員、非屬第六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翻譯員及司法文員外,辦公室的其他人員根據檢察長的批示,有權收取金額為其薪俸30%的特別津貼,而該項津貼不得與任何超時工作補償兼收。
三、檢察院司法文員有權因在檢察院部門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而每月收取一項附加報酬,該報酬以行政長官批示按每月超時工作時數分級釐定,但不得超過有關人員薪俸的35%。
四、檢察院司法文員在檢察院部門的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須預先獲主管司法官許可;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可由有關主管作出決定,並於工作後的兩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司法官確認。
五、為處理附加報酬的相關程序,有關人員須以專用表格申報,並註明實際工作時數及所進行工作的性質;有關申報須由主管司法官確認。
一、檢察長終止職務時,辦公室主任、顧問及檢察長秘書亦應終止其職務,但須維持其工作至有以委任或合同方式聘請的代任者為止。
二、依上款或因工作需要而終止擔任職務的檢察長辦公室的非以合同制度聘請的工作人員,有權依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獲得補償。
三、如發生上款所指法規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則收取補償者應退還所收取的補償金。
檢察長辦公室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私人業務或進行與本身職務有利益衝突的投資;但事先獲檢察長許可而從事教學活動、學術研究或公職培訓活動者除外。
本行政法規未特別規定的事項,補充適用有關司長辦公室的規定及公職法律制度的規定。
一、現職第7/97/M號法律、第52/97/M號法令和第53/97/M號法令所指檢察院辦事處的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維持其原工作崗位,自本行政法規公布後九十日內轉入檢察長辦公室,但不妨礙其在該期間內向檢察長申請返回原屬部門。
二、上款所指檢察院辦事處原有的財政預算、支付、人事管理、車輛、設施、設備、檢察院的專屬事務和有關的檔案文件,由司法事務局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後九十日內移交檢察長辦公室。
三、繼續在檢察長辦公室執行職務的原檢察院辦事處的工作人員,維持其原有福利待遇。
實施檢察長辦公室新預算前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本經濟年度分配予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款項和財政局的特別撥款支付。
本行政法規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辦公室主任 | 1 |
辦公室副主任 | 1 | ||
司法官 | 2 | ||
廳長 | 5 | ||
處長 | 9 | ||
書記長 | 1 | ||
助理書記長 | 6 | ||
主任書記員 | 26 | ||
顧問 | — | 顧問 | 6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28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18 |
司法文員 | — | 檢察院司法文員 | 134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24 |
秘書 | — | 秘書 | 3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24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23號行政命令
檢察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 | 一個程序科 |
檢察院駐中級法院辦事處 | 二個程序科 |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 | 三個程序科及二個輔助組 |
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 | 一個程序科 |
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 | 一個中心科、十三個程序科及三個輔助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