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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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1999號行政法規
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的若干修改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十一條修訂如下:
第十一條
特別逗留的期限
- 一、…………
- 二、…………
- 三、…………
- 四、持有由葡萄牙當局簽發的護照的葡萄牙公民,得在澳門逗留最多九十日。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