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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1/199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0

版數:

291

  • 修改《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
被廢止 :
  • 第4/2003號法律 -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11/199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
  • 更正 - 公佈於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數份行政法規、行政命令及行政長官公告。
  •  
    相關類別 :
  • 一般居留制度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4/2003號法律 廢止

    第11/1999號行政法規

    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的若干修改

    請查閱居留權法律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十一條修訂如下:

    第十一條

    特別逗留的期限

    一、…………
    二、…………
    三、…………
    四、持有由葡萄牙當局簽發的護照的葡萄牙公民,得在澳門逗留最多九十日。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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