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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市政機構問題的決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委任José Luís Sales Marques(麥健智)、劉仕堯、António Manuel dos Santos(山度士)為臨時澳門市政議會成員。
二、委任José Luís Sales Marques(麥健智)為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António Manuel dos Santos(山度士)為全職委員。
一、委任Joaquim Ribeiro Madeira de Carvalho(馬家傑)、張素梅、Eduardo Francisco Tavares(鄧華禮)為臨時海島市政議會成員。
二、委任Joaquim Ribeiro Madeira de Carvalho(馬家傑)為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Eduardo Francisco Tavares(鄧華禮)為全職委員。
澳門原市政機構中,由選舉產生的市政議員和市政執委會委員,業已書面答覆行政長官,同意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性市政機構中相應機構的成員。茲予確認。
(一)臨時澳門市政議會議員:
溫泉、梁慶球、周亦強、區錦新、黃樹森;李康、姚汝祥、冼志耀(代表慈善、文化、教育及體育利益);何玉棠、唐堅謀(代表僱主、勞工及專業利益);其中溫泉、李康為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非全職委員;
(二)臨時海島市政議會議員:
岑玉霞、莫德岳、何錦培;梁少佳、卓永生(代表慈善、文化、教育及體育利益);阮子榮(代表僱主、勞工及專業利益),其中岑玉霞、阮子榮為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非全職委員。
臨時性市政機構的上述成員的任期均不得超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臨時性市政機構以臨時市政局的名稱運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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