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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七)項,該法附件二第一款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二項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下列七名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委任議員: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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