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9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1/1997

刊登日期:

1997.3.17

版數:

307

  • 訂定豁免上班及定出公眾假期之制度。
廢止 :
  • 第4/82/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地區假期表。
  • 第38/87/M號法令 - 修正一月廿三日第4/82/M號法令第一條條文(澳門地區假期表)。
  • 第15/93/M號法令 - 更改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八二/M號法令第二條b項條文(海島市日)。
  •  
    相關法規 :
  • 第27/2024號法律 -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 第85/97/M號訓令 - 訂定公眾假期。
  • 第242/98/M號訓令 - 訂定一九九九年度公眾假期——廢止四月十四日第85/97/M號訓令。
  • 第4/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公元二零零零年的公眾假日。
  • 第60/2000號行政命令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眾假日。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缺勤、年假及公眾假期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97/M號法令

    三月十七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如需查閱有關內容,請參閱該法律。

    第一條

    (公眾假期之定義及範圍)

    一、為突顯某一民間或宗教節日而定出之無須上班但不喪失回報、其他權利或優惠之日期,視為公眾假期;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二條

    (公眾假期之定出及效力)

    一、公眾假期由總督以訓令定出。

    二、公眾假期產生在有關適用之法律規定所定之效力。

    第三條

    (豁免上班之定義及給予)

    一、因對本地區具特別意義之事件或在年度節日期間由總督給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上班之免除,視為豁免上班。

    二、豁免上班係透過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批示為之。

    第四條

    (豁免上班之效果)

    一、在豁免上班日,應確保因性質而須經常維持對公眾服務之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之運作。

    二、非上款所指之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之領導人,得命令全體或部分工作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三、 根據上兩款規定而在豁免上班日所提供之服務,視為工作日之正常工作。

    四、為計算假期之效力,全日豁免上班之期間不視為工作日。

    第五條及第六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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