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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為突顯某一民間或宗教節日而定出之無須上班但不喪失回報、其他權利或優惠之日期,視為公眾假期;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一、公眾假期由總督以訓令定出。
二、公眾假期產生在有關適用之法律規定所定之效力。
一、因對本地區具特別意義之事件或在年度節日期間由總督給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上班之免除,視為豁免上班。
二、豁免上班係透過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批示為之。
一、在豁免上班日,應確保因性質而須經常維持對公眾服務之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之運作。
二、非上款所指之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之領導人,得命令全體或部分工作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三、 根據上兩款規定而在豁免上班日所提供之服務,視為工作日之正常工作。
四、為計算假期之效力,全日豁免上班之期間不視為工作日。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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