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第一組
澳門政府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一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目 錄
澳 門 政 府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禁止在動物賽跑場地使用及持有手提電話及類似設備
- 訂定在鏡湖醫院進行全科實習之醫生應遵守之規則
- 調整適用於無線電服務之收費及罰款之總表——廢止十一月九日第76/92/M號法令
- 許可設立名為《百匯兌換有限公司》之兌換店
- 設立離島財政分處,其運作期直至本經濟年度結束止
- 修改陸路及海路運費應得部分——廢止九月十六日第173/91/M號訓令
- 修改一月十八日第7/93/M號訓令(設計、建造及經營澳門半島污水處理站“液體階段”)訂定之支付期
- 修改九月十二日第192/94/M號訓令(設計、建造及經營氹仔污水處理站)訂定之支付期
- 修改十月二日第268/95/M號訓令(提供一氣象雷達予澳門國際機場)訂定之支付期
- 修改七月十九日第211/93/M號訓令(設計、建造及經營澳門污水處理站“固體階段”)訂定之支付期
- 將權限授予里斯本澳門辦事處主任,以便許可將無用之耐用品報銷,以及將來將之公開拍賣或毀滅
- 許可就執行黑沙環消防行動站「鋁框」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許可就提供一「澳門外地勞工之管理資訊系統」訂立合同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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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GM/95/號批示,修正澳門藝術節之組織架構及參與 廢止第81/GM/93號有關澳門藝術節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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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GM/95號批示,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其名稱後改為立法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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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GM/95號批示,調整社會保障制度之福利金——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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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GM/95號批示,訂定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之補償(司法文員及服務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