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9/9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7/1995

刊登日期:

1995.4.24

版數:

578

  • 在各公共機關及機構設立翻譯員職位及文案職位。
部份被廢止 :
  • 第6/97/M號法令 - 重組澳門政府印刷署之組織架構——廢止四月九日第9/90/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27/2024號法律 -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 第4/96/M號法令 - 設立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二)職程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公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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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95/M號法令

    四月二十四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如需查閱有關內容,請參閱該法律。

    第一條至第三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四條

    (權利之保持)

    翻譯員調任至其他公共機關及機構之人員編制職位後,法律賦予翻譯員之權利及優惠,尤其是賦予行政暨公職司之翻譯員之權利及優惠保持不變。

    第五條

    (負擔)

    執行本法規所產生之負擔,如為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機關,應以各自之運作預算內之可動用資金支付;如為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應以本身預算之可動用資金支付。


    附表*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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