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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5/M號法令

四月二十四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至第三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四條

(權利之保持)

翻譯員調任至其他公共機關及機構之人員編制職位後,法律賦予翻譯員之權利及優惠,尤其是賦予行政公職局之翻譯員之權利及優惠保持不變。

第五條

(負擔)

執行本法規所產生之負擔,如為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機關,應以各自之運作預算內之可動用資金支付;如為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應以本身預算之可動用資金支付。


附表*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