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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33/99/M號訓令 廢止
第224/93/M號訓令
八月九日
鑑於九月十六日第50/91/M號法令設立澳門大學,並按照該法令第八條二款規定,東亞大學的各項高等課程除高等理工課程外均轉移到該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連同始於一九九○/一九九一學年的各項工商管理學士課程併入該大學。
在一九九二/九三學年度,有需要將該學院的活動擴展至其他教育範疇。
因此,設立了已獲大學教務委員會通過的日文研究和工商管理學士課程。
現有需要核准上述各項課程之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經澳門大學建議;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力,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載於附件I及II的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各項工商管理學士課程的學習計劃及有關的學術與教學編排。
第二條——核准載於附件III及IV的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日文研究和工商管理學士課程的學習計劃及有關的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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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I
工商管理學士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 1 課程的學術領域——工商管理
- 2 課程學制——八學期
- 3 完成課程所需的最低學分——144
- 4 學術領域和學分分配:
- 4.1 一般必修科目(一年級)—— 30
- 4.2 專業必修科目:
- 4.2.1 會計學—— 99
- 4.2.2 財務學——99
- 4.2.3 市場學——69
- 4.2.4 管理學:
- 4.2.4.1 人力資源管理專門化——99
- 4.2.4.2 策略管理專門化——102
- 4.2.5 管理資訊系統——84
- 4.3 選修科目:
- 4.3.1 會計學——15
- 4.3.2 財務學——15
- 4.3.3 市場學——45
- 4.3.4 管理學:
- 4.3.4.1 人力資源管理專門化——15
- 4.3.4.2 策略管理專門化——12
- 4.3.5 管理資訊系統——30
附 件 II
工商管理學士課程
1. 工商管理——會計學
2. 工商管理——財務
3. 工商管理——市場學
4. 工商管理——管理學
5. 工商管理——管理資訊系統
備註:
(*)進修科目由學生自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指定的一套選修科目中選擇。
(**)選修科目由學生選擇:
-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指定的選修科目中的一門;
- ——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主辦的英文課程中的兩門。
(***)選修科目由學生自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指定的工商管理學院主辦課程的科目中選擇,其中四科必須是市場學領域的科目。
附 件 III
日文研究及工商管理學士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1 課程的學術領域——日文和工商管理
2 課程學制——八學期
3 完成課程所需的最低學分——144
4 學分分配:
- 4.1 必修科目——90
- 4.2 選修科目——54
附 件 IV
日文研究及工商管理學士學位學習計劃
(*)選修科目由學生自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指定的一套選修科目中選擇;一年級選修兩門,二年級選修四門,三年級和四年級各選修六門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