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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一條——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四條修訂如下: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四條——委員會主席倘不在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上級指派一名委員代替。
第二條——一、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主席、各委員及祕書,每月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人員薪俸表索引100點的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二十薪酬。
二、倘委員會成員被通知出席,每缺席一次,將被扣除上款所指薪酬的八分之一。
第三條及第四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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