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5/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0/1989

刊登日期:

1989.5.18

版數:

2663

  • 重組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薪酬事宜。
已更改 :
  • 第40/93/M號法令 - 訂定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轉為在澳門文化司署內運作--廢止六月二十日第69/GM/90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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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20/78/M號法令 - 訂定給予映演甄審委員會各委員及秘書之每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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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5/78/M號法令 - 設立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並訂定其任務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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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 -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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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89/M號法令

    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四條修訂如下: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四條——委員會主席倘不在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上級指派一名委員代替。

    第二條——一、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主席、各委員及書,每月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人員薪俸表索引100點的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二十薪酬。

    二、倘委員會成員被通知出席,每缺席一次,將被扣除上款所指薪酬的八分之一。

    第三條及第四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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