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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c項,以及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許可金融機構“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按照以下數款的規定合併。
二、許可“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其公司資本額,由澳門幣一億五千萬元增至澳門幣二億八千二百一十二萬一千元,新增資本額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認購,並以現金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全部淨資產繳付。
三、許可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業務上的一切權力及義務轉移至“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許可“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改其公司名稱為“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就上條所指合併所需作出的行為,免除一切稅項、費用、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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