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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澳門登記之船舶上應配備之藥品、醫療器械、醫療用具及其他性質相同之物料,根據其重要性,一般稱為船上藥房或船上小型藥房。
船上藥房及船上小型藥房應按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附表所載者設立。
船上藥房及船上小型藥房應由澳門港務局監察,且為發出航行性及安全證明書應受檢查。
本法規之規定不適用於:
a) 澳門港務局及水警稽查隊之船舶及巡邏艇;
b) 海上遊船。
本法令所附之表及指示得在聽取衛生司及澳門港務局之意見後,以訓令修改。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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