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6/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6/1993

刊登日期:

1993.9.6

版數:

4051

  • 規定澳門律師公會從訴訟費用、登記及公證手續費所獲得之收入金額數目。
相關法規 :
  • 第31/91/M號法令 - 通過律師通則--若干撤銷。
  • 第46/93/M號法令 - 規定澳門律師公會從訴訟費用、登記及公證手續費所獲得之收入金額數目。
  •  
    相關類別 :
  • 律師業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93/M號法令

    九月六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澳門律師公會分享有關費用及手續費之數額)

    一、澳門律師公會由分享訴訟費用及登記及公證機關徵收之手續費之收入所得之收入數額,為適用於公職之薪俸表薪俸點一百點之三百七十倍,但不影響對該收入數額作三年一次之檢討。

    二、上款所指之數額由法務局負擔,並登錄於該局預算之開支專門項目中。

    第二條

    (處理)

    本法規所指收入之處理不受十二分之一制度之約束,而有關數額於每年二月結束前存入郵政儲金局,以供澳門律師公會支配。

    第三條

    (對帳目之跟進)

    一、為跟進澳門律師公會帳目之目的,應於每三年之最後一年之八月十五日前,將以往兩年之管理帳目以及下列資料送交行政長官:

    a)上兩年度之預算總收入與實際總收入對照表,以及上兩年度之預算開支及實際開支對照表;

    b)上兩年度之財政及財產活動之報告。

    二、在上款所指之期間內,亦應將澳門律師公會續後三年之活動計劃送交行政長官。

    第四條

    (對澳門律師公會帳目之審計監督)

    每年五月三十日前,應將經澳門律師公會之具職權機關所核准之帳目連同上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之資料送交審計署,以便根據可適用之法例對之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過渡規定)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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