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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提供家庭勞務之外地勞工聘用的管制規則,提議在指定期間內集中提交有關申請的可行,以便使其程序正常和有秩序。
基此;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一六條一款a)項所賦予之權,着令:
一、遞交為本年下半年提供家庭勞務之外地勞工聘用的申請,只可於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六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限內為之。
二、已批給聘用外地勞工之許可續期的申請以及外地勞工或有關僱主的替換的申請,可隨時遞交。
三、僱主替換的申請,規定撤銷已批給予被替換僱主的許可,且應附同其同意的聲明書。
四、在一款所指的期限後為提供家庭勞務之外地勞工的聘用申請的遞交期限,將於適時另行訂定。
五、為着本批示之效力,以滿足家庭或等同者及其有關成員的本身或特殊之需要而提供之服務,尤其以下所指者,被視為家庭勞務:
a)做膳食;
b)清洗及整理衣服;
c)清潔及收拾住所;
d)看護及照料小孩和老人;
e)打理園務;
f)縫補工作;
g)風俗習慣同類性質之其他服務。
六、本批示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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