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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789號立法性法規

公報編號:

13/1969

刊登日期:

1969.3.29

版數:

606

  • 再修正經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號立法條例修正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條例第二條及第五一條四款條文(管制幸運博彩之設立)。
被廢止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6/82/M號法律 - 核准在本地區經營幸運博彩之批給的法律制度──撤銷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一四九六號立法條例第一至一四條,第三六及五三條條文。
  •  
    相關法規 :
  • 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 - 管制幸運博彩之設立。
  • 第1789號立法性法規 - 再修正經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號立法條例修正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條例第二條及第五一條四款條文(管制幸運博彩之設立)。
  • 第196/GM/99號批示 - 命令以中文公布已公布於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六期《政府公報》副刊之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之最初文本,以及以中文公布修改該立法性法規之公布於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之第1649號立法性法規、公布於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副刊之第1760號立法性法規、公布於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政府公報》之第1789號立法性法規、公布於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政府公報》之第13/72號立法性法規,以及一月二十八日第2/84/M號法令,並命令以中文全文公布經上述法規修改後之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之現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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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16/2001號法律 廢止

    第1789號立法性法規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196/GM/99號批示重新公布    

    鑑於已建議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訂立之博彩專營特許合同之若干條款,並得到上級許可;

    故有必要對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號立法性法規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之若干規定作出修改,使之與上述合同之新條款相配合;

    澳門總督行使《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政府委員會之表決,命令:

    第一條

    經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號立法性法規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二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四款修改如下:

    第二條:僅賭場或經省政府核准之專作被特許人經營博彩用途之屋宇,才獲准許經營博彩。

    附款一:特許期間內,除正在興建之賭場外,目前之被特許人尚須繼續經營“市政泳池”之賭場、一個與“澳門皇宮”同級之典型水上賭場,以及另一個將由被特許人向省政府明確指出之地點,其須經省政府在聽取政府委員會意見後核准。

    附款二:現有之兩個臨時賭場按照政府與博彩被特許人所協定之期限及條件關閉。

    第五十一條:

    附款四:逾期完成工程不超過二百四十日者,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罰;

    如為旅遊綜合體“賭場酒店”之第一期工程,則每延遲一 日科處澳門幣二千五百元之罰款;如為其第二期工程,則每延遲一日亦科處澳門幣二千五百元之罰款;

    如為本省與香港間之普通海路航線,而該航線按照將訂定之有關合同規定獲配備“水翼船”式快速船及一艘屬現時在該航線使用類型之舊式船,則每延遲一日科處澳門幣一千五百元之罰款;

    如為按照有關合同所指之方法而開挖通往外港及內港之航道之挖泥工程,則每延遲一日科處澳門幣五百元之罰款;

    如為本省外港之碼頭及有關站台之工程,則每延遲一日科處澳門幣一百二十五元之罰款;

    如為外港之都市化及整治之工程,而已獲政府核准之有關工程計劃分為八個單元,則對每個單元延遲一日科處澳門幣一百元之罰款;

    如逾期二百四十日以上,則科處上述金額兩倍之罰款;

    第二條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並履行本法規之規定。

    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府

    總督 嘉樂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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