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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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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已建議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訂立之博彩專營特許合同之若干條款,並得到上級許可;
故有必要對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號立法性法規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之若干規定作出修改,使之與上述合同之新條款相配合;
澳門總督行使《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政府委員會之表決,命令:
經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號立法性法規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二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四款修改如下:
第二條:僅賭場或經省政府核准之專作被特許人經營博彩用途之屋宇,才獲准許經營博彩。
附款一:特許期間內,除正在興建之賭場外,目前之被特許人尚須繼續經營“市政泳池”之賭場、一個與“澳門皇宮”同級之典型水上賭場,以及另一個將由被特許人向省政府明確指出之地點,其須經省政府在聽取政府委員會意見後核准。
附款二:現有之兩個臨時賭場按照政府與博彩被特許人所協定之期限及條件關閉。
附款四:逾期完成工程不超過二百四十日者,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罰;
如為旅遊綜合體“賭場酒店”之第一期工程,則每延遲一 日科處澳門幣二千五百元之罰款;如為其第二期工程,則每延遲一日亦科處澳門幣二千五百元之罰款;
如為本省與香港間之普通海路航線,而該航線按照將訂定之有關合同規定獲配備“水翼船”式快速船及一艘屬現時在該航線使用類型之舊式船,則每延遲一日科處澳門幣一千五百元之罰款;
如為按照有關合同所指之方法而開挖通往外港及內港之航道之挖泥工程,則每延遲一日科處澳門幣五百元之罰款;
如為本省外港之碼頭及有關站台之工程,則每延遲一日科處澳門幣一百二十五元之罰款;
如為外港之都市化及整治之工程,而已獲政府核准之有關工程計劃分為八個單元,則對每個單元延遲一日科處澳門幣一百元之罰款;
如逾期二百四十日以上,則科處上述金額兩倍之罰款;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並履行本法規之規定。
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府
總督 嘉樂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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