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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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200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十三條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標誌、名稱、工作證及其他證件
一、............................
二、政府部門及實體的標誌之核准以及上款所指標誌之修改,得以行政命令為之。
三、政府部門及實體的名稱為本行政法規附件一至附件七所指者,如載有原“澳門政府”字樣者,均須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四、工作證及其他證件為本行政法規附件十所載者。附件十為本行政法規的組織部份。
第二條
修改附件四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四修改如下:
附件四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 (一) 警察總局;
- (二)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三) 治安警察局;
- (四) 司法警察局;
- (五) 水警稽查局;
- (六) 澳門監獄;
- (七) 市政警察;
- (八) 消防局;
- (九)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十)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十一)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 (十二) 消防局福利會。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