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200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4/2001

刊登日期:

2001.4.2

版數:

623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附件四。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3/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附件四。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200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十三條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標誌、名稱、工作證及其他證件

    一、............................

    二、政府部門及實體的標誌之核准以及上款所指標誌之修改,得以行政命令為之。

    三、政府部門及實體的名稱為本行政法規附件一至附件七所指者,如載有原“澳門政府”字樣者,均須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四、工作證及其他證件為本行政法規附件十所載者。附件十為本行政法規的組織部份。

    第二條

    修改附件四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四修改如下:

    附件四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警察總局;
    (二)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 治安警察局;
    (四) 司法警察局;
    (五) 水警稽查局;
    (六) 澳門監獄;
    (七) 市政警察;
    (八) 消防局;
    (九)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十)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十一)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十二) 消防局福利會。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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