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41/2000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1/2000

刊登日期:

2000.12.18

版數:

1400

  • 保留土地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使用。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41/2000號行政法規 - 保留土地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使用。
  • 第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將第41/2000號行政法規所保留的土地範圍內之現有不動產交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負責管理。
  • 第41/2000號行政法規 - 保留土地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使用。
  • 第22/2004號行政法規 - 保留土地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使用
  • 第4/2004號法律 - 軍事設施的保護
  • 第2/2008號行政法規 - 設置軍事禁區。
  •  
    相關類別 :
  •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1/2000號行政法規

    保留土地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使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三條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一條a)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保留兩幅土地,一幅位於澳門半島新口岸填海區(ZAPE)第9號街區,F地段,面積5,596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發出的第4029/1992號地籍圖中劃界的土地,該地籍圖為本法規的組成部分;另一幅位於氹仔兵房斜巷,面積42,018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已有標示,編號為第21298號、第4745號及第12048號,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發出的第5857/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A”、“ B”、“ C”及“ D”標出的土地,該地籍圖亦為本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用途

    上述所保留的土地無償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作軍事用途。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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