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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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達工程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室內多用途體育館供應木地板保護地墊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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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研究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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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代表謝學斌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陳杰雄。

二、委任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朱明霞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陸亮。

三、委任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範疇的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門代表梁亦好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林松。

四、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朱明霞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在本委員會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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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徐躍明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任琪生,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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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9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以兼任制度委任梁佩珊學士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應改為:“一、以兼任制度委任梁佩珊學士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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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