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0-1063

  • 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已更改 :
  • 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十五)項。
  • 第1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並修改該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
  •  
    相關法規 :
  •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第32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17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30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
  • 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 第20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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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衛生 - 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衛生局 - 社會工作局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警察總局 - 懲教管理局 - 澳門理工大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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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鏡湖慈善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 澳門明愛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 同善堂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愛滋病(人類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是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致命疾病,在世界大部分國家所錄得的發病率和死亡率均持續增長。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透過多種方式傳播,尤其是具風險的行為。為取得良好的成效,預防及控制的工作是要各方面的協助及參與。

    對抗這種災難是政府的優先工作,且亦是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原因。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宗旨為透過不同領域的公共部門、社團及組織,策劃及推動愛滋病的預防及控制工作,以遏止愛滋病的傳播。

    二、委員會尤其負責:

    (一)制定愛滋病預防及控制的計劃,並協調計劃的持續宣傳及實施,以及有系統地評估其成效;

    (二)對該疾病的監測、相關資料的收集及整理進行監督;

    (三)對本地情況進行研究;

    (四)確立資訊、關注及預防的工作,並與公共部門及社團配合;

    (五)促進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參與資訊、研究、預防及控制計劃。

    三、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一)衛生局局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社會工作局局長;*

    (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六)衛生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

    (七)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八)衛生局捐血中心主任;*

    (九)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一名;*

    (十)衛生中心代表一名;*

    (十一)衛生局傳染病防控處處長;*

    (十二)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十三)懲教管理局代表一名;*

    (十四)澳門理工大學代表一名;*

    (十五)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有關鏡湖醫院範疇代表一名;*

    (十六)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一名;*

    (十七)澳門明愛代表一名;*

    (十八)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一名;*

    (十九)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一名;*

    (二十)澳門同善堂代表一名;*

    (二十一)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二十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二十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二十四)澳門關懷愛滋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五)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一名;*

    (二十六)教育界代表一名;*

    (二十七)非政府青少年組織代表一名。*

    四、上款(三)項、(九)項、(十)項及(二十五)項至(二十七)項所指的代表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五、第三款(十二)項至(二十四)項所指的代表由有關實體及社團指定,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建議,加入其他在委員會中沒有代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部門或公共及私人實體的代表,又或與這些部門或實體合作。

    七、委員會成員得主動提交報告呈請委員會審議,但應在會議召開前兩星期提交,以便進行分析。

    八、委員會在經主席透過附有關工作議程的召集書召集時進行會議。

    九、委員會為實踐其目的,得在其範疇內設立工作小組,編制研究報告或意見書,小組得邀請對在審議有關事宜方面公認傑出的外地實體參與。

    十、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長,以便為委員會提供在運作上所需的一切行政技術輔助及執行主席所責成的其他職務。秘書長經衛生局局長建議,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十一、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建議,透過包工合同聘請人員對特定事宜進行研究,有關合同以批示許可。**

    十二、委員會的存續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三年。*****

    十三、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衛生局的預算承擔。**

    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7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3-1064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簽訂《恩賈梅納停火協定》的所有各方和蘇丹北達爾富爾州、南達爾富爾州和西達爾富爾州的其他交戰方,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並禁止向上述實體和個人或代表該等實體或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相關法規 :
  • 第4/2002號法律 - 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3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的報告的第1556(2004)號決議
  • 第28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活動於蘇丹北達爾富爾省、南達爾富爾省和西達爾富爾省的包括金戈威德在內的所有非政府實體和個人,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並禁止向代表該等實體或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 第17/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的報告的第1591(2005)號決議。
  • 第36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簽訂《恩賈梅納停火協定》的所有各方和蘇丹北達爾富爾州、南達爾富爾州和西達爾富爾州的其他交戰方,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並禁止向上述實體和個人或代表該等實體或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第1591(2005)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該決議已透過第17/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鑒於上述決議決定維持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及第8段規定對蘇丹採取的措施,而該決議已透過第3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鑒於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及第8段規定的措施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8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第1591(2005)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所訂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由蘇丹政府、蘇丹解放運動/解放軍(解運/解放軍)和正義與和平運動簽訂的《恩賈梅納停火協定》所有各方和蘇丹北達爾富爾州、南達爾富爾州和西達爾富爾州的其他交戰方,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尤其對應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3601 00 00(發射藥粉)、3602 00 00(製成炸藥,發射藥粉除外)、3603(安全導火線;導爆索;打擊火帽或雷管;點火器;電雷管)、8710 00 00(坦克車與其他裝甲機動作戰用車輛及其零件,不論已否裝有武器)及第九十三章(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等所列的物品。

    二、第一款的禁止措施同時適用於活動於蘇丹北達爾富爾州、南達爾富爾州和西達爾富爾州的包括金戈威德在內的任何非政府實體和個人。

    三、禁止向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的實體和個人或代表該等實體或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與第一款所指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四、第一款及第三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

    (一)經聯合國批准的、或經有關各方面同意進行的監測活動、核查活動或和平支助活動(包括區域組織主導的此類活動)的用品和有關的技術培訓和援助;

    (二)專用於人道主義、人權監測或防護用途的非致命軍用裝備用品,以及相關的技術和援助;

    (三)供聯合國人員、人權監測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四)為協助執行《全面和平協定》而提供的援助和用品。

    五、第一款及第三款的禁止措施也不適用於應蘇丹政府請求、經根據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第1591(2005)號決議第3(a)段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事先核准而運入達爾富爾地區的軍事裝備和用品。

    六、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維持有關制裁,本批示的禁止規定便持續生效。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4-1065

    • 許可訂立“?仔新碼頭填土及堤堰之第二後加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仔新碼頭填土及堤堰之第二後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新碼頭填土及堤堰之第二後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090,870.00(澳門幣陸佰零玖萬捌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1,000,000.00
    2006 年 $ 5,090,87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5.00.00.01、次項目8.052.029.0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5-1066

    • 許可訂立“路?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32,200.00(澳門幣柒拾叁萬貳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209,200.00
    2006 年 $ 523,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9、次項目8.090.182.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6

    • 許可簽訂“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十八名供應商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供應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衛生局與十八名供應商簽訂「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合同,估計所涉及的總金額為$129,824,372.30(澳門幣壹億貳仟玖佰捌拾貳萬肆仟叁佰柒拾貳元叁角整),而有關金額是支付予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59,502,837.30
    2007 年 $ 64,912,186.20
    2008 年 $ 5,409,348.8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2——與藥房訂立協定之藥物」之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帳項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7

    • 許可訂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環境委員會辦公室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975,467.00(澳門幣壹仟貳佰玖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5,000,000.00
    2006 年 $ 7,975,467.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0、次項目8.090.145.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7-1068

    • 許可訂立向新聞局提供位於中華廣場15樓全層及20個停車位的管理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位於中華廣場15樓全層及20個停車位之管理服務合同於今年訂立,而其所引致的預算負擔在二零零六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位於中華廣場15樓全層及20個停車位之管理服務合同,金額為$778,290.00(澳門幣柒拾柒萬捌仟貳佰玖拾元整),並支付如下:

    2006 年 $ 778,29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 「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8-1069

    •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3,239,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貳拾叁萬玖仟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調整後之金額
    (澳門幣)
    註銷
    (澳門幣)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1-0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津貼 $ 137,346,000.00 $ 124,107,000.00 $ 13,239,000.00

    總計

    $ 137,346,000.00 $ 124,107,000.00 $ 13,239,000.00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撥出後之
    (澳門幣)
    從撥款中撥出
    (澳門幣)
     

    經常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 13,239,004.49 $ 4.49 $ 13,239,000.00

    總計

    $ 13,239,004.49 $ 4.49 $ 13,239,000.00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管理委員會—— 主席:岑浩輝—— 委員:賴健雄、譚曉華

    法規:

    第37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9

    • 撥予郵政儲金局一筆款項作為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的報酬。
    相關法規 :
  • 第73/84/M號法令 - 管制在儲金科施行之房屋優惠貸款基金。
  •  
    相關類別 :
  • 儲金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撥予郵政儲金局$420,000.00(澳門幣肆拾貳萬元整),作為二零零五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 、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69-1070

    • 許可訂立行動外套及救火褲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洲貿易有限公司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行動外套及救火褲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洲貿易有限公司訂立行動外套及救火褲的供應合同,金額為$3,266,495.00(澳門幣叁佰貳拾陸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2,939,800.00
    2006 年 $ 326,695.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1.03.03.00「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70-1071

    • 許可簽訂“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簽訂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的合同,金額為$1,174,467.60(澳門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195,744.60
    2006 年 $ 782,978.40
    2007年 $ 195,744.6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4——診療消耗品」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71

    • 指定負責認可及監察認證實體的認可當局。
    相關法規 :
  • 第5/2005號法律 - 訂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
  • 第3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指定負責認可及監察認證實體的認可當局。
  • 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認可技術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5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為負責認可及監察認證實體,以及執行第5/2005號法律所賦予職權的認可當局。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71-1072

    • 設立“認可技術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5/2005號法律 - 訂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
  • 第3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指定負責認可及監察認證實體的認可當局。
  • 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認可技術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認可技術委員會 - 土地委員會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根據第5/2005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3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被指定為認可當局;

    又鑑於在執行獲賦予的認可當局的職能時,需要其他部門及實體提供合作、協助及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認可技術委員會”。

    二、“認可技術委員會”負責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在執行認可當局的職務時向其提出的所有問題發表意見,亦可主動向認可當局提供意見或建議。

    三、對認可申請作技術分析及作出決定,以及對廢止認可作出決定時,必須先聽取“認可技術委員會”的意見。

    四、“認可技術委員會”在執行以上三款所規定的職能時,可請求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必要的合作。

    五、“認可技術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一名澳門大學代表;

    (二)一名澳門科技大學代表;

    (三)一名澳門理工學院代表;

    (四)一名行政暨公職局代表;

    (五)一名法務局代表;

    (六)一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代表;

    (七)兩名在資訊科技領域被公認為卓越的人士。

    六、“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七、“認可技術委員會”主席在該委員會成員之間選定,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定的成員主持委員會。

    八、“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以續期或於期滿前被替代。

    九、“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有權就列席會議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十、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負責向“認可技術委員會”提供後勤及行政輔助,並由“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的預算承擔該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1

    版數:

    1072-1073

    • 許可訂立“提供和安裝亞馬喇迴旋處和嘉樂庇大橋北面引橋供水管道和消防龍頭”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9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提供和安裝亞馬喇迴旋處和嘉樂庇大橋北面引橋供水管道和消防龍頭」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和安裝亞馬喇迴旋處和嘉樂庇大橋北面引橋供水管道和消防龍頭」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381,905.00(澳門幣伍佰 叁拾捌萬壹仟玖佰零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2,500,000.00
    2006 年 $ 2,881,905.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3、次項目8.051.096.1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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