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警察總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通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現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警察總局局長 白英偉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楊榮生 8.32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獲檢察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委員:辦公室顧問 鄭幸捷

主任翻譯 李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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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 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林伊娜 8.41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獲檢察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委員:辦公室顧問 鄭幸捷

廳長 萬曉宇


法 務 局

法 務 公 庫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零四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明愛 30.12.2003 $ 58,815.50 給予澳門善導宿舍2004年第三季度之援助金。
澳門明愛 14.04.2004 $ 550.00 資助社會重返廳跟進的釋囚及緩刑人士參加成人電腦培訓課程。
播道成人教育中心 31.05.2004 $ 4,800.00 資助社會重返廳跟進的青少年參加職業培訓課程——美容初級培訓班。
雷鳴道職業訓練中心 25.06.2004 $ 30,000.00 資助2004年第三季度之活動經費。
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 25.06.2004 $ 30,000.00 資助舉辦『違法犯罪青少年的司法保護』研討會。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法務公庫

行政委員會主席 張永春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零四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兩缺,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龍文慧 7.72
2. Sandra Carla do Rosário Esteves 7.67

(經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Maria Leong Madalena

正選委員: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黃寶儀

翻譯處處長 蔣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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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透過二零零四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巿政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Daniela Maria Costa Mendes de Sousa 7.65

(經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張達明

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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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透過二零零四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譚新美 7.99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Maria Leong Madalena

正選委員: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João Pedro de Sá Coimbra

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公 告

承包本澳公共廁所的管理及清潔工作

公開招標

按照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為「本澳公共廁所的管理及清潔工作」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

參與競投之人士須向民政總署繳交澳門幣伍萬圓 ($ 50,000.00)作臨時保證金,該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人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早上十時正,在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6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有意者可自行前往參與。

競投人之標書須於辦公時間內遞往文書及檔案中心,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並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進行公開開標。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為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大綱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茲特公布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經核准之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的任職資格課程大綱。該大綱載於本通告附件。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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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 的任職資格課程大綱

I

1. 任職資格課程為期一年,分為下列培訓階段:

1.1. 理論與實踐培訓,為期六個月,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掌握擔任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務所需的基本知識;

1.2. 工作實務培訓,為期六個月,輪流於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熟習相關工作。

2. 任職資格課程開課日期及時間,以及學員的報到地點,將連同入學試的最後評核名單一併公布。

II

3. 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設理論課及實踐課,並輔以講座、辯論會及學習考察。學員之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及司法組織

——政治組織
——司法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權
——司法組織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
——檢察院
——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

3.2. 民法基礎知識

——民法總論
——債法概述
——物權法概述
——家庭法及繼承法概述

3.3. 刑法基礎知識

——刑法
——犯罪的概念及種類
——不法行為
——罪過
——犯罪形態
——行為的應受處罰性
——量刑

3.4. 行政法基礎知識

——公共行政及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3.5. 勞動法基礎知識

——勞動法的形成
——概念、內容、專門用語及範圍
——勞動法的淵源
——勞務關係及勞務合同之規定

3.6. 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審判權、訴訟程序、訴訟法和訴訟的概念
——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
——訴訟法律關係的標的
——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的形式:宣告訴訟程序及執行程序
——訴訟程序之開展及進行
——特別訴訟程序
——上訴

3.7. 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訴訟主體及其權利和義務
——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的形式及程序步驟
——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
——上訴
——刑罰執行

3.8. 勞動訴訟法基礎知識

——勞務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犯訴訟程序
——上訴

3.9. 行政訴訟法基礎知識

——透過行政訴訟對被管理者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主要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程序之一般原則
——行政訴訟程序中之上訴
——判決及其效力

3.10.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

——訴訟費用概念(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
——預付金
——案件利益值
——訴訟以外的行為
——會計及出納之基本概念

3.11. 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之原則及規則
——一般權利
——一般義務

3.12.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

——人事關係之定義
——溝通
——公眾接待
——公共關係

3.13. 電腦技術

——法院電腦系統
——檢察院電腦系統

3.14. 語言課程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3.15. 任職資格課程可增設對培訓有幫助的其他補充課目,還可在上述課目中增添配合培訓所需之其他內容,例如:

——司法援助;
——未成年人監護組織;
——商法;
——登記及公證;
——刑事紀錄。

III

4. 工作實務培訓階段於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進行,此階段學員在有關導師監督下執行與法院初級書記員及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職級相關的職務。

IV

5.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屬下列情況者應被取消修讀任職資格課程的資格:

5.1. 兩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2. 在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連續或間斷缺席十次。

6. 修讀任職資格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缺勤。缺勤按日計算。

7. 為產生適當效力,對相關事宜應適用專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立的一般制度中經適當調整的規定。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註冊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李俊華;
司徒偉漢;
蘇虢曦;
鄧偉良;

伍助成。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倘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本名單即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處長 張子健

———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江麗歡;
董志山。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倘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本名單即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處長 張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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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七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陳國興;
陳慧萍;
程自力;
何家浩;
談智勇;
准考人:
杜志堅;
黃耀榮。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倘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本名單即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張子健

處長 謝倩儀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名 單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二零零四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益單位 批示日期 獲配金額 目的
澳門金融管理局體育會 15/07/2004 $ 19,000.00 體育活動津貼。
澳門大學 26/08/2004 $ 75,000.00 澳門大學學生獎學金。
澳門金融界籌備慶祝活動常設委員會 08/09/2004
16/09/2004
$ 7,000.00
$ 50,000.00
資助活動經費。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尹先龍

通 告

第019/2004-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中介人活動許可之廢止——未繳納二零零四年度登記費(二零零四年九月份到期)

鑒於:

(i) 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份支付登記費續期的限期已於十月十三日屆滿;

(ii) 根據保險中介活動法律制度,即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支付登記費是給予從事保險中介活動許可或續期的必要條件;

(iii) 根據第38/89/M號法令第四十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欠繳登記費是構成廢止許可的一般原因,有關中介人將被廢止從事該活動的許可;

(iv) 鑒於對公眾利益的考慮,有需要把因欠繳登記費而被廢止許可的中介人名單公佈;

根據第38/89/M號法令第四十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公佈,由於以下保險中介人沒有繳納登記費,故此,廢止他們從事保險中介活動的許可。

編號 類別 姓名 人壽保險廢止日期
APS 5181 白挺群 Pak Teng Kuan 2004/09/04
APS 5202 黃穎恆 Vong Weng Hang 2004/09/27
APS 5204 余利明 U Lei Meng 2004/09/27
APS 5738 李麗斯 Lei Lai Si 2004/09/04
APS 5741 關敏霞 Kuan Man Ha 2004/09/04
APS 5742 李偉成 Lei Wai Seng 2004/09/04
APS 5746 朱詠嫻 Chu Weng Han 2004/09/10
APS 5747 毛丹 Mou Tan 2004/09/10
APS 5748 黃慶榮 Wong Heng Weng 2004/09/10
APS 5750 趙少雄 Chio Sio Hong 2004/09/15
APS 5754 黃曉思 Wong Hio Si 2004/09/11
APS 5755 黃智杰 Wong Chi Kit 2004/09/11
APS 5760 謝健寧 Che Kin Neng 2004/09/22
APS 5761 黃嘉倫 Wong Ka Lun 2004/09/22
APS 5762 黃延鋒 Wong In Fong 2004/09/22
APS 5763 吳嘉威 Ng Ka Wai 2004/09/22
APS 5770 林珍維 Lam Chan Wai 2004/09/26
APS 5775 歐志偉 Ao Chi Wai 2004/09/26
APS 5780 卓超然 Cheok Chio In 2004/09/26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20/2004-AMCM號通告

事項:強制性保險及其有關之自由補充保險項目支付中介人之佣金規定

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中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當屬強制性保險,支付給中介人之最高佣金不得超過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十月份公佈訂定有關在次年度內該項保險可支付中介人佣金限額之百分比。

另一方面,同一條文第三款規定,倘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在保護和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狀態所必需時,該機構可以同樣方式對其它有關保險訂定佣金比率。

因此,茲對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或續保之保險合約及汽車保險之自由補充保險項目之最高佣金支付限額作出如下規定:

* 汽車民事責任強制性保險及其自由補充保險項目 20%
* 勞工意外及職業病強制性保險 30%
* 旅遊業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性保險 10%
* 有關張貼宣傳及廣告材料之民事責任強制性保險  10%
* 遊艇民事責任強制性保險 20%
* 律師民事責任強制性保險 10%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主席 丁連星

行政委員會委員 潘志輝


衛 生 局

通 告

批示第6/SS/2004號

世界多國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含有馬兜鈴酸中藥材及其製劑的安全性十分關注,鑒於馬兜鈴酸能造成嚴重不良反應,尤其是腎功能不全、急性及慢性腎衰竭,因此,多國已禁止成份中含馬兜鈴酸的中藥材及其製劑進口及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亦不准許使用和銷售馬兜鈴科中藥材關木通、廣防己和青木香及其製劑。

基於上述原因,為維護消費者及保障公眾健康,根據十一月十四日法令第53/94/M號第十八條第三款所賦予的權限,現決定禁止馬兜鈴科中藥材關木通、廣防己和青木香以及其製劑的製造、進口及銷售。

此批示於本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麗卿 8.13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家豪

正選委員:處長 陳旭偉

候補委員:處長 黃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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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盧雪萍 8.6
2. 梁月妹 8.2
3. 劉培英 7.5
4. 李仲偉 6.7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科長 Arlete de Fátima Jesus Pereira Xavier

科長 嚴麗媚

公 告

“教育資源中心新址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南灣大馬路926號南灣花園大廈地下至五樓。

3. 承攬工程目的:教育資源中心新址進行裝修工程及有關設備。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18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6. 臨時擔保:$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正),得以存放於教育暨青年局名下的現金存款、依法獲核准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給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的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的確定擔保的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2004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仲尼堂。

日期及時間:2004年11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可在支付其複製費用後於教育暨青年局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 40%;
——合理工期 15%;
——材料 25%;
——施工計劃 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10%。

14.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04年11月4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至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本學院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甄美娟 8.81
2. 朱振榮 8.4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 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竹君

第一委員:陳美霞

候補委員:王美清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丘玉蘭 7.9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 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鄧應銓

委員:科長 Ana Cristina Cachinho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潔嫻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以新 8.5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鴻傑

委員:林國揚

潘淑潔


環 境 委 員 會

公 告

環境委員會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美珊枝街三號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環境委員會

代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蔓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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