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4

刊登日期:

2004.6.2

版數:

321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麗斯攝影器材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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