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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麗斯攝影器材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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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盧麗卿